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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池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时间:2024-01-05 09:21

池发改体改〔2022〕298号


各县、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局,江南产业集中产业发展九华山风景区发展规划处、池州经开区经济发展,市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皖发改体改规〔2022〕279号)精神,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会同市有关单位对清单事项管理权限进行了细化,形成《〈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池州市任务分工》,并就贯彻落实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各县、区、管委会和市有关单位要坚决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一单尽列、单外无单”,严禁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严格落实“非禁即入”要求,对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违规另设市场准入行政审批和变相设定准入障碍。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纵深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对清单所列事项,各地各部门要持续优化管理方式,严格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正确高效履行职责。对属于国家、省事权的准入事项,要做好衔接落实和向市场主体咨询服务工作。

二、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责任。各县、区、管委会和市有关单位要落实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对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未明确监管职责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全面夯实监管责任。要严格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提高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强化反垄断监管,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野蛮生长、违规炒作,冲击经济社会发展秩序。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清理废除妨碍依法平等准入的规定做法。进一步健全完善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商事登记制度等,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工作。

三、健全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按照《池州市发展改革委转发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的通知》(池发改体改〔2021〕451号),各县、区、管委会和市有关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市场准入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问题,加强工作统筹、密切合作,做好自查自纠;通过线下线上多种渠道,向行业协会商会、企业、个人或其他市场主体等,按季度广泛征集违背市场准入典型案例,并将征集情况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6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对收集到的典型案例,各单位要及时有效推动解决和整改;对成因复杂、市场主体反映强烈、整改难度较大的重点案例,建立工作台账,积极推动整改到位。

四、开展市场准入全市效能试评估。2021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我省列为市场准入效能评估第二批试点省。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省统一部署,按照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指标体系总体要求,依托省统一建设的效能评估信息化平台,研究形成符合我市实际的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指标体系,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工作,探索效能评估实施和结果运用长效机制。各县、区、管委会和市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照效能评估指标体系,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不断提升市场准入服务效能。

五、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息公开宣传机制。各县、区、管委会和市有关单位要配合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信息完善和公开工作,进一步梳理清单所列事项措施的管理权限、审批流程、办理要件等,并及时在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布,为实现清单事项“一目了然、一网通办”打好基础。同时,做好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宣传解读,增进各类市场主体和各级行政机关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了解,熟悉清单事项措施,正确理解使用清单,不断提升市场准入政策透明度和清单使用便捷性。

附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池州市任务分工

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池州市商务局

2022年6月14日


关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2年版)》有关情况的说明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制度安排。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2  年版)》(以下简称《清单(2022年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现将有关要求说明如下。

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类型和准入要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分为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许可准入事项,包括有关资格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等,或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2022年版)》列有禁止准入事项6项,许可准入事项111项,共计117项,相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减少6项。

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措施适用范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依法列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或经许可方可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针对非投资经营活动的管理措施、准入后管理措施、备案类管理措施、职业资格类管理措施、只针对境外市场主体的管理措施以及针对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地理区域、空间的管理措施等不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从其相关规定。

三、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措施法定依据。列入清单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地方性法规设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未直接列出的地方对市场准入事项的具体实施性措施且法律依据充分的,按其规定执行。清单实施中,因特殊原因需采取临时性准入管理措施的,经国务院同意,可实时列入清单。为保护公共道德,维护公共利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文化领域和与文化相关新产业的市场准入政策调整和规制的责任。

 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一致性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编制的涉及行业性、领域性、区域性等方面,需要用负面清单管理方式出台相关措施的,应纳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地方对两个目录有细化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制目录)及地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制定的地方性产业结构禁止准入目录,统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其他准入规定之关系。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实施中,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多边条约、与港澳台地区达成的相关安排等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涉及跨界(境)河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和水电站、跨境电网工程、跨境输气管网等跨境事项,以及涉界河工程、涉外海洋科考,征求外事部门意见。

六、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用承诺及履约要求。市场主体以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许可但未履行信用承诺的,撤销原发放许可,将其履约践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综合监管制度。要更好发挥政府作 用,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 “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对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未明确监管职责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全面夯实监管责任,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提高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要强化反垄断监管,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野蛮生长、违规炒作,冲击经济社会发展秩序。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通报制度,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畅通市场主体意见反馈渠道,多方面归集违背清单要求案例,完善处理回应机制并定期通报,有关信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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