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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政府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名称: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若干奖励政策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18-01-05 发布日期: 2018-01-05 15:57
废止日期: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若干奖励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05 15:57 来源:市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池政办〔2017〕66号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若干奖励政策的通知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若干奖励政策》已经2017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若干奖励政策

 

 

为大力实施“旅游兴市”战略,加快推进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和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建设,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将旅游业培育成重要支柱产业的意见》(皖发〔201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促进品牌创建和业态提升

(一)对成功创建国家5a 级、4a 级、3a 级的景区,分别给予100 万元、50 万元、20万元补助。

(二)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景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 万元、10万元补助。

(三)对成功创建国家、省级旅游特色小镇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

(四)对成功创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

(五)对成功创建国家、省级水利风景区的景区,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

(六)对成功创建国家、省级研学旅行基地的景区,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

(七)对成功创建国家、省级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体育旅游产业基地)的,分别给予20万元、5 万元奖励。

(八)对成功创建“安徽省森林旅游示范景区”的,给予5万元奖励。

(九)对成功创建全国、省级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主持和参与旅游业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按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主持和参与旅游业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按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

(十)对获得省级5a、4a的诚信旅游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

(十一)对评为省旅游商品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在国家、省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十二)对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建设自驾车露营地的,设施和服务达到gb/t 31710.2的要求,建成运营的房车营位数量总规模不少于50个,小客车营位总数量不少于500个,给予营地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十三)对荣获年度国家“百强旅游星级饭店”和“百强旅行社”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对荣获年度全省“十强旅游星级饭店”和“十强旅行社”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十四)对成功创建国家aaa级、aa级、a级旅游厕所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二、支持乡村旅游发展

(十五)对成功创建“安徽省旅游强县(区)”或“安徽省旅游文化名县”、“安徽省优秀旅游乡镇”、“省级旅游示范村”的县(区)、乡镇、村,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

(十六)对成功创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或“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县”、“全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的县(区),分别给予20 万元、5 万元补助;对成功创建“全国森林特色小镇”的乡镇,给予20万元补助;对成功创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全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景区(点),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补助。

(十七)对成功创建安徽省五星级、四星级农家乐的经营户,分别给予5 万元、3 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省级乡村民宿的经营户,给予5 万元奖励。

三、加强智慧旅游建设

(十八)企业按照安徽省智慧旅游建设顶层设计方案要求和标准建设并验收合格的,对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一次性分别补贴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一次性分别补贴4万元、3万元、1万元。

四、加快旅游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九)对获得国家高、中级导游资格后且在池州从事专职导游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人1万元、0.5万元奖励。

(二十)对在池州从事导游工作获得市级金牌导游员、银牌导游员荣誉称号的,从第二年起,三年内每人每个月给予500元、300元市政府津贴,期间如离开本市到外地工作,即时取消津贴。

(二十一)对具有外语导游员资格且在本市连续从事导游服务满三年以上的,一次性补贴0.5万元。对已获得本政策第十九条奖励的,不再予以补贴。

(二十二)对获得国家旅游服务技能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本市选手,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旅游服务技能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本市选手,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0.5万元、0.3万元奖励。

五、促进项目投资建设

(二十三)对实际总投资(不含土地价款,下同)2亿元及以上,符合我市旅游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十四)对国内外知名旅游企业在池州投资建设市场带动作用大、商业模式新、填补省内空白、具有行业引领性的高端项目,由落户地政府、管委会申请,报市政府专题研究,市、县(区)联合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二十五)对新创办的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好、效益明显、诚信度高的旅游领域中小微企业,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当年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的50%进行贴息,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产业模式新、市场需求大和市场竞争力强的创业项目,经认定后,可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启动资金支持。

(二十六)设立总规模40亿元旅游产业投资基金,市政府出资2-3亿元作为引导资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采取阶段参股、直接投资、跟进投资等方式,引导境内外资本投向旅游产业。

(二十七)旅游产业项目和企业,符合条件的,优先享受我市已出台的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大健康产业发展、工业转型发展、农业产业化、电子商务、直接融资、降成本等各项政策,优先申报国家和省各项政策扶持。

六、加强旅游营销

(二十八)充分发挥旅游市场主体作用,积极拓展境内外旅游市场,由市旅发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每年市场变化和需要,对具体旅游营销奖励办法,适时予以修改制定。

七、其他

(二十九)本政策适用范围是依法注册、诚信经营的企业、单位和自然人。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扶持的(不包括国家级、省级授予的各类证书等荣誉),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十)本政策涉及的补助、奖励扶持资金申报、兑现等事项按照池州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本市已出台的奖励补助扶持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市财政局牵头对本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情况,适时对本政策进行修订完善。

 

(三十一)本政策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旅发委负责解释。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池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8月31日发布的《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池政〔2015〕38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池州军分区。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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